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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2017-05-15 浏览次数:445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实习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职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职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职务,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岗位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满1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10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且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第九条  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1篇。
2.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能编制本专业(工种)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实践教学课题。能独立担任一个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两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3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3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3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和县级一等奖1次)。
第十一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书。能承担一个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一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报当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考察、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材料。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
2.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满2年。
3.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2.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3.实习实训效果须附学校评估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二)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的实践教学课题,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课题;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调研考察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调研考察报告。
(三)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0年起执行。